| [索引号] | 116108000160820394/2026-00017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 [ 发布机构 ] | 榆林市公安局 | [ 发文日期 ] |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 名 称 ] | 《榆林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一、修订背景
2023年印发的《榆林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榆政办发〔2023〕11号)自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政策调整,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新要求,该办法已于2026年3月10停止执行。为填补监管空白、满足当前管理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榆林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征求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及经营主体意见后,于2026年6月12日由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执行。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七条,主要围绕以下方面作出规定:
(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明确各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民爆物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对许可、备案、流向、检查结果、违法查处及时共享,实现全流程闭环监管。
(二)细化部门职责。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逐条明确工信、公安、交通、应急、能源、气象、资源规划、市场监管、邮政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的具体职责。
(三)完善监管体系。将邮政管理部门纳入民爆物品监管体系,督促寄递物流和货运企业严格落实“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项制度。同时在《管理办法》中明确交通部门负责民爆物品运输企业的监管;气象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民爆库房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强化主体责任。明确民爆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第一责任人,要求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开展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在关键节点要在岗在位、盯守现场,确保安全。
(五)严格许可和备案制度。对民爆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制度。生产、销售企业及爆破作业单位取得相应许可证后,须在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三、主要特点
一是监管体系更完善,将邮政管理部门纳入监管体系,填补寄递物流渠道监管空白。二是部门职责更清晰,逐条细化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避免推诿扯皮。三是线索移交更规范,明确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程序和相关要求,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四、解读单位
榆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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