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000160820394/2025-00070 [ 主题分类 ] 公安
[ 发布机构 ] 榆林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 名 称 ] 榆林市公安局对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355号提案的答复函
榆林市公安局对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355号提案的答复函
时间:2025-11-28
来源:榆林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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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

355号提案的答复函

宋来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定期清理主城区僵尸车辆的提案》(第355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市相关文件要求,这项工作是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住建、公安等十个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建立废弃汽车治理协调机制。

当前,榆林公安交管部门按照省市文件要求,印发了《关于做好道路内废弃汽车排查处置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道路内废弃汽车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等通知,严格依法排查处置道路内废弃汽车。2025年以来,公安交管部门对已经排查出的34辆道路内长期停放车辆进行回访,现已全部拖移驶离。具体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将废弃汽车治理纳入到城市交通综合治理日常工作。结合日常公安交管工作,对道路废弃车辆进行大范围摸排。2025年以来,以春雷行动为契机,以周三、周五、周六专项集中行动为依托,采取指挥中心视频巡逻和56辆铁骑机动巡逻的方式对中心城区7条主干道、22条次干道进行了系统排查。

二是执勤民警联合本辖区街道办、社区工作人员,对辖区道路内长期停放的车辆采取电话、发短信、上门走访等方式逐车通知车辆所有人,告知责任义务和法律后果,引导自行清理废弃汽车。车辆所有人拒绝自行处理的,依法分类采取扣留、移交、拖移、强制报废等措施。车辆未达到报废标准的,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行为,并责令立即驶离。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责令自行对车辆进行报废处理并办理注销登记,并录入公安网废弃车辆治理模块;拒不报废且有证据证明车辆在达到报废标准后上道路行驶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查处相关交通违法行为。

三是多方联动清理。在执勤过程中发现路内停车泊位的废弃汽车,积极对接停车主管部门、停车管理单位进行处置。对道路范围外停放、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废弃汽车,积极对接市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处置。同时积极推动商务部门指导回收企业采取优化布局、上门回收等措施,提高车主主动报废的积极性。

四是加强教育引导。公安交管部门持续加大对废弃车辆的普及力度,并走进企业、商铺,发放交通安全手册,加大警示教育力度,告知责任义务和法律后果,引导群众关心关注,支持配合、自觉抵制违法停车行为。          

下一步,公安交管部门会继续加大日常路面巡查处置力度,并积极与市住建、环保、交通等部门以及社区、街道办加强协作配合,做好僵尸车整治清理工作。

最后,感谢您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榆林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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