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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公安局关于公开向社会征求《榆林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榆林市公安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12 08:58:05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治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榆林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修订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提高办法执行成效,现将修订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一、 征求时间

2026年3月12日至2026年3月26日(共15日)。

二、 意见建议反馈途径

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电子邮箱:412910615@qq.com,邮箱主题请注明“烟花爆竹管理办法修改意见”。

2. 邮寄地址: 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4号榆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收,请注明“烟花爆竹管理办法修改意见。”

附件:《榆林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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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陕政发〔2011〕7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坚持生态文明理念,坚持尊重民俗传统,坚持保护和改善环境,倡导安全、文明、有限、有序燃放。

第四条公安机关牵头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

宣传、教育、民政、气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文物广电、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派出机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派出机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公益宣传,农历腊月十五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应当集中持续开展。

第六条  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销售符合《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 10631—2025)等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严禁销售超标、伪劣、假冒产品。

第七条在城市设立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和限制燃放区域。

在禁止燃放区域,任何时间都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在限制燃放区域,提倡不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   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

(二)医疗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

(三)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四)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

(五)商场、旅馆、影剧院、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六)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

(七)城市道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

(八)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其外部安全距离以内;

(九)输变电、通讯、输油(气)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样品采集区;

(十二)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周边;

(十三)市、县两级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认为应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榆林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榆林绕城快速干道西环线以东、榆林绕城快速干道北环线以南、榆林绕城快速干道东环线以西(包括榆阳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青云集镇)、榆马大道连接榆溪河特大桥以北范围内区域(包括上述路段)。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重点区域部位,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区域外,城市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第十二条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下列时间内不得燃放:

(一) 重污染天气期间;

(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中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前五日及考试期间;

(三)市、县两级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发布的其他禁燃时间。

市教育局应当及时发布中考、高考时间,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时间,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  提供婚丧宴席服务的饭店、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应当在提供服务前,告知本办法的有关内容,对违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组织,应当督促村(居)民和业主遵守本办法,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制止违规违法燃放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不得朝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地下管网等目标对象燃放或抛掷;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未成年人燃放应有监护人陪同指导;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六)燃放后应及时清理残留物。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需要和安全环境条件, 按照《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 24284-2009)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计划举行的焰火燃放活动,进行安全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估。

第十八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要求燃放。

第十九条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 24284-2009)的有关规定,制定组织实施方案。

组织实施方案应当包括现场人员分工、岗位、职责,烟花爆竹产品及有关器材临时储存和现场保管措施,施工、燃放、清场期间的安全保卫措施,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方面内容。

第二十条  公安、文旅、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任务,严格审查作业单位资质、人员资格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监督、指导、协助主办单位和作业单位,做好安全警戒、现场管理、消防救援等方面工作。

第二十一条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等有关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工作人员,如有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等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以及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的调整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6年3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26年3月9日至2031年3月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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