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公科[2007]14号
一、各地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备案工作中应遵照《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二十三条和《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各负其责,认真执行。
二、《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门市销售点”是指在商场、商店设立的直接面对使用者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销售点。这些销售点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者应直接向县级公安机关技防办登记备案。
第二款“在陕未设门市销售点的”是指被授权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陕西省总经销、总代理、制造商在陕设立的分公司、办事处等。这些单位一般面向全省服务,应直接向省公安厅技防办登记备案。已在省公安厅技防办登记备案的,在省内其他各级公安机关不再重复备案。
三、县级公安机关目前还未设立技防办的,登记备案工作如何开展由其上级机关市公安局根据当地实际决定。但登记备案工作必须落实专人负责。
四、根据《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产品销售者登记备案时应填写提交《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登记备案表》,该登记备案表由省公安厅统一制定格式(样式见附件一),各地技防办自行印制。
五、各地在受理登记备案时要认真检查、核对销售者提交的资料,资料应符合《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和《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登记备案表》“填表说明”中的要求。
六、登记备案采用全省可识别的编号方法,统一规定为“S×××××××”,填写在《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登记备案表》封面左上角和《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登记备案证》“备案编号”栏中。
字母S后第1、2位数字为省厅或各市代号,第3、4位数字为县(区、市)代号,第5~7位数字为顺序编号。编号由受理登记备案的技防办填写。
省厅代号为00。
各市代号分别为:西安01;宝鸡02;咸阳03;铜川04;渭南05;延安06;榆林07;汉中08;安康09;商洛10;杨凌11。
各县(区、市)代号由各市公安局规定。
七、登记备案后,发给销售者《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登记备案证》,登记备案证由省厅统一印制下发。
八、登记备案证中登记备案机关栏加盖技防办印章。登记备案证中“备案编号”与登记备案表封面左上角的编号应一致。登记备案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为一年。
九、各地在每季度末,应按照《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当地的技防产品销售者和销售的技防产品,逐级整理汇总按《陕西省技防产品销售备案汇总表》填表上报(样式见附件二)。
十、各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在日常技防检查工作中,应加强对辖区内销售的技防产品和用于技防工程中的技防产品的监督检查,严把产品质量关,防止不合格的技防产品流入社会或进入技防工程使用。
十一、各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在日常监督执法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的规定,严格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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