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公安机关户籍管理便民利民二十条措施》于2014年1月1日施行
一、简化办事手续
1、办理新生儿上户时,父母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取消市内未随父(或随母)上户证明,市内是否上户改由户籍民警网上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存档备案。
2、办理新生儿上户时,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公传[2008]180号)要求,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及时办理,并每月将新生儿上户的详细情况通报计生部门。
3、办理户口迁移时,取消有无违法犯罪证明,违法犯罪情况改由户籍民警网上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存档备案。
4、办理户口迁移时,省内取消提供户籍证明,户籍情况由户籍员网上核查。
5、居民身份证遗失、被盗的,群众在补办二代身份证后,需要办理临时身份证的,不再提供《临时身份证申领单》,本人直接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
二、简化审批程序
6、符合本市落户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移证过期一年之内的,由派出所核实直接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网上审批;迁移证过期一年以上的,由派出所受理,县级户政部门审批,并及时将批准情况以正式文件报送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进行网上审核,取消市级户政部门书面审批环节。
7、变更名字的,由派出所直接办理。
8、变更民族、性别、姓氏的,由派出所受理,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取消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环节。
9、14周岁以下和60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年龄的、5周岁以上至14周岁以下和60周岁以上人员补录户口的、双重户口同时删除或由于公安机关原因造成误删需要恢复户口的,由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并将批准情况以正式文件报送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进行网上审核,取消市级户政部门书面审批环节。
三、提供便民利民服务
10、为新生儿取名提供重名查询服务。
11、节假日期间,对于群众需要紧急办理的事项,按规定预约办理,城市公安派出所照常受理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申领事项,乡镇农村派出所实行预约受理。
12、对行动不便的孤寡老人、残疾人,及时主动提供上门办户办证服务。
13、居民身份证申办时限由60天缩短至30天,居民需要时可办理邮政速递。对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1天内办结。
14、对高考生等急需用证人员办理身份证的,要开通绿色通道,推行邮政快递等优先快捷服务,并要造册登记、跟踪查询、明确结果,确保群众及时领到身份证。
15、在公安机关门户网站和户籍部门窗口单位公开居民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相关政策、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及收费项目、标准,接受群众网上咨询。在公安机关门户网站上设置丢失居民身份证招领专栏。
16、全市户籍窗口实行一窗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和一律限时办结。对材料齐全的,要现场办理,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定时办结。对符合规定,但手续材料不齐全的,提供书面清单,一次性告知。
17、由县、市公安机关审批的项目,要推行户口代办制度,由公安机关内部报送审批,避免给群众造成不必要的人力、财力浪费。
18、对户籍信息存在明显逻辑错误,申请人无法提供变更依据的,由公安机关及时调查核实后予以更正。
19、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的户籍信息错误,发现后由公安机关负责核实并及时更正。
20、公民因长期在外,村委或其他组织在户口管理中造成户口遗漏的,对不能提供任何证明材料的,派出所应根据实际情况引导申请人收集其它方面的证据,凭本人申请、村委证明、相关证件复印件、居住地村委主要负责人证明,经责任区民警调查出具报告,派出所审核后上报。
本规定由榆林市公安局户政处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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