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榆公(治)决字〔2021〕第3号
发表时间: 2021年1月25日14时14分 已阅读:10 次 文章来源:
榆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榆公(治)决字〔2021〕第3号
违法行为人黄**,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户籍所在地**省**市**县************************。
现查明“**娱乐”平台利用网络开设赌场,通过代理推广发展下线会员参赌,并由第四方洗钱平台为赌盘提供资金结算服务。2020年4月份,黄**参与网络赌博输钱后,用自己的QQ注册了“**娱乐”代理,并用自己家人和朋友的信息注册4个下线玩家,均由自己操作参赌,共获取代理佣金13000余元。上述违法事实有远程勘验笔录、提取的数字证据、证人证言、本人陈述等予以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黄** 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收缴黄**被冻结赌资25731元,同时追缴黄**非法所得13000元 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黄**已于2021年1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刑事拘留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陕西省公安厅或榆林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榆林市公安局
202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