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咨询编号:2020081343279来信:出生证 |
||
来信时间: |
2020年8月13日12时12分 |
来源: |
本站在线交流 |
来信内容: |
消息正文:公开 |
我要评价: |
|
上一条: 来信:外地城市户口迁移到榆林市
下一条: 来信:落户问题
相关文档:
答复:
网友您好,现将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陕西省公安机关户口办理工作流程》第八十一条公民出生日期一般不予变更。 公民更正出生日期的,应当同时更正公民身份号码。
第八十二条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
(一)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
(二)证明出生日期错误的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原始居民户口簿、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编码表》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接生医院出具可以佐证出生日期的母亲分娩病案档案等能够证明其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户口迁入的,提交《户口迁移证》或者原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底册复印件。
第八十三条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一)凭《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和已更正过出生日期的人员,再次提出更正出生日期申请的;
(二)正在服刑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三)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四)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五)正在被通缉的;
(六)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未满的;
(七)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八)公安机关认定不宜变更的其他情形。
关于出生证明的具体补办程序请咨询妇幼保健院等相关单位,希望以上答复对您有所帮助。
答复部门:
新闻中心
答复时间:
2020-08-18 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