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犯罪线索,会不会遭到打击报复?
发表时间: 2017年4月18日11时11分已阅读:1,437 次文章来源: 榆林市公安局 发布机构: 榆林市公安局
公安机关对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人的信息依法是必须保密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已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已的姓名和扭送、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他保守秘密。因此秘密举报的举报人信息,公安机关有法定义务为其保密,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内部的与案件无关人员确实无法轻松看到。您有什么需要举报或反映的,尽可放心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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