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17年9月29日18时18分已阅读:2,151 次文章来源: 榆林市公安局 发布机构: 榆林市公安局
办事机构 |
市、县级车管所 |
法定期限 |
1日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承诺期限 |
1日 |
行使层级 |
市、县级 |
咨询电话 |
0912—3535864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2—3260122(3285041) |
办事对象及范围 |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昌汗界办公区),各大队车管所,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以下情形需临时上路的行驶的:1、未销售的;2、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3、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4、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
办理材料 |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3、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4、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5、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实施依据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24号)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一)未销售的;(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
办理流程 |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