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17年9月29日15时15分已阅读:2,058 次文章来源: 榆林市公安局 发布机构: 榆林市公安局
办事机构 |
市、县级车管所 |
法定期限 |
无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承诺期限 |
1日 |
行使层级 |
市、县级 |
咨询电话 |
0912—3535864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2—3260122(3285041) |
办事对象及范围 |
机动车所有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市、县各大队车管所,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 |
办理材料 |
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实施依据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24号)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启用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未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但属于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变更、转移或者抵押登记的,应当在申请前向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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