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17年9月29日18时18分已阅读:1,991 次文章来源: 榆林市公安局 发布机构: 榆林市公安局
办事机构 |
市级车管所 |
法定期限 |
无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咨询电话 |
0912—3535864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2—3260122(3285041) |
办事对象及范围 |
办理注销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车管所昌汗界办公区、新建路分所,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办理注销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 |
办理材料 |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实施依据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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