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17年9月29日17时17分已阅读:2,096 次文章来源: 榆林市公安局 发布机构: 榆林市公安局
办事机构 |
市、县两级车管所 |
法定期限 |
1日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承诺期限 |
1日 |
行使层级 |
市、县级 |
咨询电话 |
0912—3255130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2—3260122(3285041) |
办事对象及范围 |
机动车驾驶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车管所昌汗界办公区、各大队车管所,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银行还款证明 |
办理材料 |
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银行还款证明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2001】1979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陕价涉发【2005】41号、陕价行发【2005】69号、陕价行发【2014】45号 |
实施依据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令)第四十二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内容和日期。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质押备案。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质押备案。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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